随着人们对自身健康关注度的日益提升,空闲时间到健身房锻炼已成为当下很多人的选择。请问,如果在健身房购买了私教课程,但自己选择的私教因故离职,可否以此为由要求健身房退款吗?
浙江宁波,一对母女因为教练的颜值,在某健身房俱乐部特意办理了价值7000元的私教课。没想到陈教练仅仅上了三节课后就主动辞职了,母女俩要求俱乐部返还剩余的费用。健身房方面表示,可以为她们更换私教,但不能退款。最后在记者和商务局的协调下,健身房同意退还4896元,但要扣除20%的违约金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577条规定,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另外,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53条规定,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,应当按照约定提供。未按照约定提供的,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;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、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。健身服务合同中,因为指定了具体的教练,指定教练的客观存在对合同的促成及履行都有很大的影响,合同履行中更加注重会员的个人体验和互动效果,教练与消费者之间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,因此教练的离职也会产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后果,消费者有解除合同并主张退款的权利。
本案中,私教服务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,王女士更是因为陈教练的颜值而报了课程,现在陈教练离职了,就意味着合同不能满足王女士的个人体验和期待了。所以王女士有权利要求健身房退还剩余课时的费用。本案的难点在于,健身房拒绝全额退款,而是要扣除20%的违约金。由于王女士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打官司维权,所以最后在媒体的协调下,勉强接受了健身房的退款方案。
借此案提醒大家,市面上的健身房良莠不齐,私教行业的流动性相对较大,而私教服务又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。消费者在订立私教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看清合同条款,为了获得更好的健身效果和服务体验,需事先选择自己信赖的私教,并在合同中注明,且可以约定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何种情形可以解除合同。